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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820b
令函日期: | 97-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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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820b |
令函要旨: | 有關投稿及受雇人之著作權法疑義 一、所詢問題1某甲投稿報社,並獲刊載1次,該報社又另將某甲的文章貼於該報社的網站上,某甲之其他權利有無影響一節,按某甲與該報社間如無其他約定者,則該報社僅有刊載該文章1次之權利,該報社事後如將該文章登載於其網站上,則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語文著作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某甲之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某甲之著作財產權。至您所詢之某甲之其他權利,究何所指不明,無法答復。 二、問題2某甲一稿數投各家報社,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著作權係著作人專有,一稿數投,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之方式,惟實務上報社多禁止一稿數投,如有違反,係屬違約,應依某甲與報社之約定處理。 三、問題3某甲的著作經報社刊登後,可否將其著作貼於某甲專屬網站部落格上疑義,因為某甲將其著作投稿於報社,除其與報社有特別約定外,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仍歸某甲享有,某甲當可本於權利人的地位,利用其著作而貼於自己之部落格。 四、另本法第11條所規定之「受雇人」,係指雙方具有僱傭關係之受雇人而言,包括公務員,其定義請依民法規定認定之。 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41條之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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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4100 | 著作權法第41條 |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
- 發布日期 : 97-08-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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