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70901
令函日期: | 97-09-01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901 |
令函要旨: | 國立歷史博物館數位典藏計畫著作權問題 所詢回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7條規定,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依上述規定,問題一之社教機構於擁有美術著作原件時,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如所印製圖錄文宣品係為向參觀人解說該著作者,得於該文宣品中重製之,而無須取得授權。惟將該等著作之數位化成果於網路公開傳輸及再授權予第三者使用等情形,並無上述第57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仍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由於所稱「著作財產權共享」究屬何義,有所不明,無法具體答覆。如係指共有著作財產權者,即屬讓與部分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惟查該著作既由繼承人全體繼承而共有,自不得由其中一人將多數人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逕自讓與社教機構而與社教機構共有,從而不可能發生須經一方同意利用或可各自行使權利之問題。 三、所詢問題四著作權盤點勾填選項問題,究何所指,有所不明,未便表示意見。又在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亦未取得授權,且不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情形下,而擅自利用他人著作,均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至於此類作品資訊是否宜從聯合目錄上撤下,應請 貴單位自行斟酌決定。 四、有關問題五「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疑義,請逕洽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詢問。 五、以上係行政機關見解。由於著作權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 證予以審認。至於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np-404-301.html查閱。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5700 | 著作權法第57條 |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97-09-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4-07
- 瀏覽人次 : 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