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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0925
令函日期: | 97-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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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0925 |
令函要旨: | 請教智慧財產權的問題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所詢一方未取得他方的書面同意,將共同發表之著作列為教師升等審定之個人參考著作,有無侵害他方之著作財產權1節,首先,須先確定所稱「列為個人的參考著作」有無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如所檢送者,係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無所謂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以「重製」該「共同著作」方式為之者,共有之他方無正當理由,亦不得拒絕同意,故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二、復按本法係規範著作權權利之得、喪、變更及其救濟管道之法律,而來函所稱「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係針對教師資格審定相關事項加以規定,兩者規範之目的、範圍均不相同,亦無所謂「牴觸」之問題。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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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001 | 著作權法第40條之1 |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
- 發布日期 : 97-09-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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