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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01

令函日期: 97-10-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001
令函要旨: 一、 針對所詢問題1、2,如果是單純提供他人網站的網址而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時(也就是轉貼他人網站網址,藉由網站間連結方式,使一般人得透過自己網站進入其他網站),由於未涉及重製著作內容之行為,除係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外,縱使未取得授權,並不會造成對重製權之侵害。
二、 故問題3所詢如有他人未經 貴單位之授權或同意連結 貴單位資料,其單純提供網頁連結,就重製權而言,不生侵害問題。就公開傳輸而言,係提供傳輸之路徑,或屬幫助公開傳輸之行為,尚難認已獨立公開傳輸 貴單位之著作內容。
三、 綜上述,如政府機關間係屬單純提供網頁連結之情形,不生著作權侵害問題,亦不需事先以公文知會或取得連結網址機關之同意或授權,併予說明。
四、 以上行政機關之意見,僅供參考,又著作權係私權,利用行為有無涉及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併予指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 發布日期 : 97-10-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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