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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02b
令函日期: | 97-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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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002b |
令函要旨: |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任何人若欲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著作加以「重製」,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所詢問因幫客戶維修電腦,而安裝測試用軟體,是否合法一節,當該軟體為正版軟體,如您的利用行為係屬該軟體授權範圍內,始為合法,反之若為盜版軟體,則可能因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 三、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著作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判斷之。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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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7-10-02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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