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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16B

令函日期: 97-10-1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016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公共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應取得授權一節,應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
(一) 於公共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 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或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權。
二、 前述情形之著作權侵害,應由權利人向侵權人請求負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得提起告訴追究侵權人之刑事責任,本局並無權限介入處理。如您欲檢舉著作權之侵權,可檢具事證逕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受理或執法單位對檢舉人之資料有保密之責任及義務。
三、 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謝謝!
  • 發布日期 : 97-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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