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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17C
令函日期: | 9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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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017C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有關收聽警察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應視實際利用情形而定,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個人或家庭收聽警察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二) 於公共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三)於公共場所於接收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即會涉及本法「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權。 二、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 發布日期 : 97-10-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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