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郵件971016D
令函日期: | 97-10-16 |
---|---|
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016D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28條之1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復按本法第59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所詢欲將自出租專用店購買之DVD、VCD等影音光碟上網拍賣,是否侵犯著作權法一節,端視您有無取得該等影音光碟之所有權而定,茲以下列說明: (一)所稱封面標示有「出租專用」之影音光碟,一般係指其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發行商)將該等影音光碟之「所有權」予以保留,僅移轉「占有」予簽約之出租店。故一般消費者在市面上購買到此等光碟,因並未取得「所有權」,故亦不會有本法第59條之1「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原則上是不能拿出來網拍的。 (二)但此等「出租專用」之光碟據市場實務運作,亦可能因簽約出租店經著作財產權人或發行商之同意,變更「持有」為「所有」,但其上之標示並未變更為「二手銷售版」,如消費者購買此等光碟,因已取得「所有權」,自得依本法第59條之1規定,散布(網拍)該等光碟,並不會因標示有「出租版」而負侵害著作權之法律責任。 (三)綜上,建議您可以至購買之出租店,要求其貼上「二手銷售版」等字樣或保存您向出租店購買的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據,如此,即可證明您已合法取得所有權,在網拍時,如遭他人主張您並未取得所有權而提出侵害著作權之訴訟時,可進一步保障您的權利並避免法律責任。 二、 附帶一提,如您所擁有之光碟本身倘屬盜版,不論您有無取得所有權,如上網拍賣此等光碟,將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又所詢問題,請另參考本局電子郵件950919(附附檔)之說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
01002800 | 著作權法第28條 |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
- 發布日期 : 97-10-1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