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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20C

令函日期: 97-10-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020C
令函要旨: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關於報載「客運司機聽警廣聽路況電台自行播放音樂害得司機受罰」一事,經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查證,該會表示,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則須向該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經該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該會於97年7月間寄發通知予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該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亦即,報載之新聞與本局向MCAT查復之事實,有所出入,合先說明。

二、 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有可能會涉及著作權利用的行為,不論所播放的音樂是來自公營或是民營電台、電視台,營業場所再以自己的設備,利用原電台、電視台所播送的著作,是否應取得著作權之授權,則應視下列情形而定:
(一) 如營業場所係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著作利用的行為,要另外依著作權法取得授權。
(二) 如係打開電視機、收音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而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三、有關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及「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之說明。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97-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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