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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20D

令函日期: 97-10-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020D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覆如下:
一、 關於報載「客運司機聽警廣聽路況電台自行播放音樂害得司機受罰」一事,經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查證,該會表示,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須向該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經該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該會於97年7月間寄發通知予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正式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該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亦即,報載之新聞似與MCAT查復之事實,有所出入,合先說明。

二、 個人或家庭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但如果是在營業場所,除了單純收聽之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的話,由於營業場所利用著作係為了增加營業氣氛或提高服務品質,以吸引顧客或消費者,依著作權法規定,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三、 有關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說明,本局已製作過相關說明或函釋向各界釐清,亦積極加強向各界宣導,相關資料可上本局網站查詢參考(包括「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及「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等)。又本次事件之發生,亦顯示社會大眾對著作權觀念及著作權仲介團體認識之不足,本局仍會繼續努力,加強與各界溝通。

  • 發布日期 : 97-10-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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