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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23A
令函日期: | 97-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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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023A |
令函要旨: | 您好! 有關 您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關於媒體報導「客運司機聽警廣聽路況電台自行播放音樂害得司機受罰」一事,經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查證,該會表示,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須向該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經該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該會於97年7月間寄發通知予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正式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該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亦即,媒體報導之新聞似與MCAT查復之事實,有所出入,合先說明。 二、以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又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公開演出」著作利用的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權。 四、本局為全面協助各營業場所建立正確之著作權觀念,已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宣導:(一)發佈新聞稿(二)設置店家諮詢專線電話(三)製作「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宣導資料寄送小店家、相關產業公會及全台各縣市政府轉送里(村)辦公室轉發(四)播送廣播廣告(五)播送電視宣導短片(六)舉辦「著作權仲介團體及授權說明會」(七)開放報名「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服務團」宣導講座等等。 五、又本局【解釋令函資料檢索】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 發布日期 : 97-10-2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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