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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24B
令函日期: | 9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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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024B |
令函要旨: |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關於報載客運司機在車上聽警廣聽路況及音樂卻被控違反著作權法一事,經向「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非台端來函主旨所稱之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查證,該會表示,確實曾於97年6月間向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發函說明,若欲使用該會管理之音樂著作進行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之利用,須向該會付費取得合法授權。於發函後,因台中客運未予理會,並經該會查證有利用之事實後,該會於97年7月間寄發通知予台中客運。台中客運於接獲正式通知後,即停止利用行為,該會至今未對台中客運或其司機採取任何法律訴訟,亦即,報載之新聞似與MCAT查復之事實,有所出入,合先說明。 二、以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藉由無線電波或是有線電纜,以廣播系統(broadcast)傳播著作的行為,即屬「公開播送」利用著作行為。又廣播業者播送節目,通常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付費取得授權。 三、至於一般我們到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公眾運輸交通工具等,聽到廣播節目正在播放歌曲時,不論廣播公司是否已經取得公開播送的授權,如係營業場所接收原廣播電台所播送之音樂,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是另一個「公開演出」著作利用的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權。 四、又個人或家庭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 五、有關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說明,本局已製作過相關說明或函釋向各界釐清,亦積極加強向各界宣導,相關資料可上本局網站查詢參考(包括「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及「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等)。又本次事件之發生,亦顯示社會大眾對著作權觀念及著作權仲介團體認識之不足,本局仍會繼續努力,加強與各界溝通。 |
- 發布日期 : 97-10-24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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