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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028B

令函日期: 97-10-2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028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所詢歌曲之著作人如死亡已逾五十年,則該著作成為公共財產,任何人均得自由使用該著作,故可在公開場所現場演奏該歌曲。

二、惟如有唱片公司利用該歌曲另行創作錄音著作時,則須視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決定可否在公開場所播放,如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期間仍存續者,則播放該歌曲之唱片,唱片公司得依法要求支付使用報酬,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3000 著作權法第30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01004300 著作權法第43條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 發布日期 : 97-10-2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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