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971029B
令函日期: | 97-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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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029B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有關您所詢問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以下簡稱MÜST)之相關問題,經轉請MÜST說明,該會說明如下: (一)對於違法侵權案件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其屬性係該會會員著作被利用之對價,均按該會章程依法分配予會員(權利人)(另依法令章程提撥一定之比例為會務管理費用)。 (二)該會所收取之使用報酬,扣除相關管理費後,依利用人提供之使用清單全數分配與權利人,該會與會員的管理契約載明清楚的分配辦法,並無疑慮,會員若有分配上的疑慮,可透過董事會及監察人體系提出查核。 (三)該會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所有之會員超過108個,依據國際組織CISAC旗下的相關系統及依據該會跟國外協會的合約分配給國外的詞曲權利人。(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四) 該會與利用人的協商,一定都是經過長時間的溝通(至少都是經過半年至一年以上的溝通期),只有在溝通無效的情形下,迫不得已才提出訴訟。且該會決定進行訴訟前,也會經過告知利用人的程序。會對於違法侵權者提出告訴,有其嚴謹之程序,並無來函所指「偷偷摸摸的在私底下」。 二、有關「聽國外的網路廣播」一節,本局於10月2日給您的電子郵件即有提及,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演出」係指「……,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因此,國內營業場所內收聽國外的網路廣播音樂,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網路播送的效果者,亦係屬於我國境內利用著作之情形,就會涉及著作權法「公開演出」之行為,倘無合理使用之情形,即應徵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三、至於國內利用人有利用到外國人著作,MÜST如何分配使用報酬予國外權利人一節,由於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MÜST與其他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有相互簽訂契約,管理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MÜST所收取之使用報酬,除依前述程序分配予其會員外,屬國外會員部分,則由MÜST收取後交由外國之仲介團體分配予外國之權利人。 四、另您提及「營業場所若是與居家場所是相同地方的話老闆自己要看電視顧客是間接看到這樣也不行」一節,本局於10月2日給您的電子郵件中已有答復,簡言之,如業者於營業場所係接收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後,另外拉線或加裝喇叭,擴大原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的效果,係屬著作利用的行為,依著作權法須取得授權。如係打開電視機、收音機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之節目之情形,而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者,則不涉及利用著作的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五、本局為全面協助各營業場所建立正確之著作權觀念,已採取下列措施,加強宣導:(一)發佈新聞稿(二)設置店家諮詢專線電話(三)製作「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宣導資料寄送小店家、相關產業公會及全台各縣市政府轉送里(村)辦公室轉發(四)播送廣播廣告(五)播送電視宣導短片(六)舉辦「著作權仲介團體及授權說明會」(七)開放報名「保護智慧財產權宣導服務團」宣導講座等等。 |
- 發布日期 : 97-10-2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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