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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103

令函日期: 97-11-0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103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 個人或家庭收聽廣播電台播放之歌曲供自己聆聽,並不涉及著作權法中之著作利用行為,無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因此,您如果利用車上主機只接一個喇叭,供自己聆聽,依照上述說明,無須另外付費。但如果您在公車等營業場所,除了單純收聽之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原播送之效果的話,依著作權法規定,仍需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 有關營業場所播放音樂之說明,併請參考本局網站「客運汽車播放廣播節目相關著作權問題說明」及「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之說明。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公開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97-11-0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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