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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107b
令函日期: | 97-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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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107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於政府機關內以播音系統播放音樂CD,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支付使用報酬,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購買市售之音樂CD,僅購得CD此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縱為正版音樂CD,仍要另外取得授權。 三、又於政府機關播放音樂CD之行為,係屬常態性播放,其合理使用的空間亦相當有限,併予敘明。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6條、第55條等規定。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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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2600 | 著作權法第26條 |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
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97-1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