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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107c

令函日期: 97-11-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107c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詢業者在營業店家使用由九太有線音樂頻道提供之音樂,卻仍被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下稱MÜST)控告違反著作權法一事。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應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為洽取授權之對象。查MÜST係本局許可設立在案之音樂著作權仲介團體,其管理權能包括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及公開傳輸等,而九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太公司)則非經本局許可設立之著作權仲介團體,經向MÜST瞭解,該團體表示九太公司並未代營業店家向MÜST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至有無授權,應以雙方授權內容為憑。
二、由於店家在餐廳內利用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播放音樂時,已涉及「公開演出」著作的利用行為,應向音樂的詞曲作者及唱片公司、或其組成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如未取得授權,即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權。又著作權之刑事處罰限於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倘若店家係因信賴九太公司所提供之音樂已取得相關公開演出之授權,而在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是否有侵權之故意?若店家已接獲真正之權利人出面主張權利後,店家又如何處理?凡此,均為認定利用人有無侵權故意之事證資料,原則上,仍應由法院調查個案證據認定之,併此敘明。
三、又在營業場所加裝擴音器材,播放音樂提供顧客聆聽,藉由音樂等著作之利用提昇服務之品質、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等,依照「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這就是一種著作的利用行為,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包括台灣在內的147個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國均遵守此項國際公約,而各會員國的著作權法也都有相同的規定,並不是我國著作權法獨有的規定。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9款、第26條、第92條等規定。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300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01002600 著作權法第26條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01009200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發布日期 : 97-11-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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