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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126

令函日期: 97-11-26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126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所稱「命運的騎士」等二書是否取得授權,係屬私權範圍,如有疑問,請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出版社洽詢。

二、次按本法第28條之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任何人如欲對原作進行翻譯、改作,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65條有關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著作權人之授權。至授權之範圍、內容,亦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未經授權即翻譯改作,係侵害原著作著作人之改作權。

三、復按本法第16條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第17條規定衍生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之。則衍生著作之譯者以何名稱表示屬衍生著作作者之權利,至於美編等人姓名或名稱之表示,不涉及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非屬著作權法規範之事項。惟衍生著作亦不得侵害原著作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600 著作權法第16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 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 名稱。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01002800 著作權法第28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7-11-26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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