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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127
令函日期: | 97-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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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127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其中「活動」係指「特定活動」,即非經常性舉辦之活動,如您來函所述該電影欣賞之活動並非定期辦理,而是為了迎合校慶所舉辦的活動中含有電影欣賞的活動,又該活動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之規定,自可依本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而以一般家用影帶播放給同學觀賞,惟如不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要件者,則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是購買「公播版」來播放。 二、有關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本局已製作「非營利活動中如何使用他人著作」說明,上載於下列網頁請參考:(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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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97-11-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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