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71201a

令函日期: 97-12-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201a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您來函所述該電影欣賞之活動並非經常性辦理,又該活動如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等要件之規定,自可依本法第55條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需特別購買「公播版」播放。 二、有關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本局已製作「非營利活動中如何使用他人著作」說明,上載於下列網頁請參考: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7-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5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