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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201b
令函日期: | 97-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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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201b |
令函要旨: |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如 您提及之研究計畫係屬著作, 您於創作完成時則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又該研究計畫若係受醫院委託創作,則可另依本法第11條、第12條約定著作權歸屬。因此,上述研究計畫如係於無本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下,由 您所完成之著作,則不會因事後參與他像研究,而影響 您為該計畫著作人之事實,至於該計畫之著作財產權是否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自得本於契約約定之。 又醫學中心所屬研究計畫之主持人是否為研究計畫內容之著作人,及該主持人必須為其所屬醫學中心之員工,則屬其內部規範,與著作權法無關,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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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01001100 | 著作權法第11條 |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 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01001200 | 著作權法第12條 |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發布日期 : 97-12-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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