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971205
令函日期: | 97-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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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71205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提及之問題,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仲介團體(下稱仲介團體)是一種為了集體管理著作財產權,由著作相關權利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組成的團體。仲介團體受著作相關權利人的委託管理著作財產權,因而向著作的利用人進行授權並收取使用報酬,再把所收到的使用報酬分配給那些委託他管理的權利人。對此團體,有一特別法律--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加以規範,而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MÜST)係經前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於88年1月20日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仲介團體,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權利義務及其性質和功能簡介請參見本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相關法規)。 二、由於,該會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所有之會員超過108個,MÜST與其他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有相互簽訂契約(目前有34個國家),管理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因此,利用人如利用到MÜST團體管理之音樂著作,即須取得該團體之授權,惟並非全世界的音樂著作都由該團體管理。 三、至於MÜST著作財產權目錄編造不完整問題,本局已於11月20日給您的電子郵件中說明。(著作權仲介團體之相關資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四、另您來函所提「在音樂資料庫尚未收錄完整作品的情況下,不應該對未收錄的作品向使用者收費。於情於理於法,都是說不過去的事。」一節,如前所述,利用人如利用到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之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即須取得該團體之授權。如未取得音樂著作之仲介團體的授權,而利用該團體所管理之音樂,即屬違反著作權法之侵權行為,應負法律責任。 五、另據MÜST說明,關於該會所收取之使用報酬,係扣除相關管理費後,依利用人提供之使用清單全數分配與權利人,該會與會員的管理契約載明清楚的分配辦法,並無疑慮,會員若有分配上的疑慮,可透過董事會及監察人體系提出查核。又如前所述MÜST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旗下之會員,MÜST與其他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會員之外國著作權仲介團體有相互簽訂契約,管理彼此管理範圍之音樂著作,MÜST所收取之使用報酬,除依前述程序分配予其會員外,屬國外會員部分,則由MÜST收取後交由外國之仲介團體分配予外國之權利人。至於您提及這些音樂仲介協會「是否也應該公佈他們與"所有原創者"利益分享的報告明細,以表示透明和負責?」一節,由於此涉及創作者之個人所得資料,該會恐未便提供。 六、如您對於該會仍有其他建議及疑義,可逕洽MÜST(02)07177557轉250 |
- 發布日期 : 97-12-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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