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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215

令函日期: 97-12-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215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按於小吃店等公共場所播放音樂或廣播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規定之「公開演出」之行為,原則上應徵得各該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取得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之授權(相關仲團資料請參閱本局網站: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他人之著作,而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 有關您詢問有什麼音樂是可以免費在店內播放的?目前已有著作人採行「創用CC」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人就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授權之內容利用其著作,如果您所播放之音樂是採用創用CC授權時,只要依照授權範圍利用,就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 另外,建議您也可以考慮採用「買斷式授權音樂(royalty free music)」:有鑑於著作之授權使用及收費方式甚為繁複,目前已有販售買斷式授權音樂之業者,亦即此類音樂僅需支付一次費用(通常為購置之費用),後續的著作利用即無須再行支付任何費用。 四、 至所詢使用床頭音響於小吃店播放廣播之行為,係涉「單純接收訊息」的行為,並未涉及「公開演出」,自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五、 另本局網站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營業場所著作權),歡迎參閱。

  • 發布日期 : 97-12-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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