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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71218

令函日期: 97-12-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71218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按本法所稱之「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述,因個人碩士論文研究以及需要,使用韓國網站所設計的Q版造型娃娃作為素材,加入自行所開發電腦輔助教學的教材設計,作為教學實驗之用,以量測教材對國小學童的學習動機一節,若該Q版造型娃娃非屬本法所保護之著作,則該利用行為並不會涉及著作權法,反之,該Q版造型娃娃若係本法保護之著作,如符合上述規定,自得主張本法所稱之「引用」。惟復依您的電子郵件所述,係使用他人創作為元素,自行開發學術研究的軟體教材,如係指利用受本法保護之Q版造型娃娃,作為內容中之造形人物,而與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無關,則尚難依上述規定主張合理使用。
三、又合理使用他人之著作,須註明出處,惟註明出處,並不當然屬於合理使用,併此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發布日期 : 97-1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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