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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108b

令函日期: 98-01-0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108b
令函要旨: 一、 按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請參照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第2項第5款),原則上,凡完成攝影行為之人即為攝影著作之著作人。而所謂「攝影」,包括觀景窗之選景、光線之決取、焦距之調整、速度之掌控、快門使用之技巧等,凡使光影附著於底片上之一系列行為均屬之。又著作權係創作完成時,即受保護,原則上以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著作權,先予說明。
二、 因此您前男友所拍攝之照片,如依上述說明,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足以表達作者之情感或思想時,即屬攝影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當您欲將該等照片刊登於個人之部落格時,因涉及本法所規定之「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如您享有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自然可以在網路上刊登,如果不是,則您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才可以在網路上刊登,否則將有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可能而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的。
三、 另該等照片是否有肖像權之問題?係屬民法人格權之範疇,並非本局主管之業務,未便答復。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 發布日期 : 98-01-0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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