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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117b

令函日期: 98-01-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117b
令函要旨: 一、 您來函所提購物袋設計比賽,性質上屬於徵選比賽,徵選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若主辦單位之徵選辦法如規定「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者,得獎者(或參賽者)即需受該辦法之拘束,主辦單位將受讓取得著作財產權,並行使相關權利(如重製、改作、散布或放置在網路上公開傳輸等),得獎者(或參賽者)不再享有得獎作品(或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
二、 另依著作權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故上述參賽者作品之著作財產權雖讓與予主辦單位,但參賽者仍享有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併予說明。有關著作人格權之規定,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21條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500 著作權法第15條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01002100 著作權法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發布日期 : 98-01-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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