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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120

令函日期: 98-01-2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120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7條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此即著作人格權中之「禁止不當修改權」,亦即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損害其名譽之方式利用其著作之權利。 二、來函稱 您參加某設計公司舉辦之插畫比賽經錄取,並授權將 您的作品印製於該公司專刊,嗣後發現該專刊將 您的作品印壞,與原創不一樣的情形,如 該公司對於該作品所為之改變,已導致 您名譽上的損害,且 您於授權時並未聲明對該公司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話,則該公司可能構成著作人格權之侵害,可能須依本法第6章、第7章規定負擔民、刑事責任, 您如欲追究其侵害行為,可向警察或司法機關提出告訴,依法訴追,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然而如 該公司所為之改變並未達到損及 您名譽之程度者,則不致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 三、至於著作人授權他人利用後可否取消乙節,則與民法上之契約撤銷、解除等問題有關,並不涉及著作權法問題,建議 您可以洽詢所在縣、市政府相關法律扶助單位意見處理。 四、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如您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請電(02)2376-7153洽詢。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700 著作權法第17條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 發布日期 : 98-01-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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