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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121
令函日期: | 98-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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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121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 一、學校利用播音系統播放音樂CD、廣播,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仲介團體取得授權。購買市售之音樂CD,僅購得CD此物品的所有權,並沒有買到這張CD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即使是正版音樂CD,仍要另外取得授權。如未獲授權,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就會侵害音樂著作的公開演出權,惟錄音著作僅需支付使用報酬,尚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二、於學校內播放音樂之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首應參照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5條之規定。本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必須符合下述條件:(一)非以營利為目的;(二)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三)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四)必須是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五)必須是特定活動。 三、來函所述情況,係屬經常性播放,與本法第55條之規定尚有未合,建議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仲介團體洽談授權為宜。 四、關於校園著作權相關議題,本局已製作各項說明向各界宣導,您可上本局網站【宣導說明資料】查詢,或逕下載【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另本局為協助民眾認識著作權、取得授權,特別建置【著作權好用網】網頁(您可點選校園生活區查閱),歡迎多加利用。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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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5500 | 著作權法第55條 |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發布日期 : 98-01-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