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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209b
令函日期: | 98-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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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209b |
令函要旨: |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按本局「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說明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尚須符合以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1、主要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用者。2、除前款用途外,其商業用途有限者。3、為供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目的之用而行銷者,係說明該項行為係用於破解、破壞或規避。另本局「電子郵件970604」則說明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後,接觸到著作,再就該著作為其他利用行為,則該項利用著作之行為並非本法第80條之2防盜拷措施規範之範圍。兩者之說明並無矛盾之處,來函所稱前述三款情形之第1款及第2款皆須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後之其他著作利用行為」作判斷1節,似有誤解,謹此澄清。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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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8002 |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 發布日期 : 98-0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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