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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209a

令函日期: 98-02-09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209a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學校於朝會時段常態性地播放音樂CD,涉及音樂著作(包含詞、曲)及錄音著作(即錄音物著作人所錄製的演唱)之公開演出。而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專屬於著作人,須事先取得授權;惟錄音著作僅須支付使用報酬即可。又關於授權及支付使用報酬之管道,可洽詢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參與之仲介團體。
二、關於校園著作權相關議題,本局業已製作各項說明向各界宣導,您可上本局網站【宣導說明資料】查詢,或逕下載【校園著作權百寶箱】。另本局為協助民眾認識著作權、取得授權,特別建置【著作權好用網】網頁(您可點選校園生活區查閱),歡迎多加利用。
  • 發布日期 : 98-02-0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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