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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218a

令函日期: 98-02-18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218a
令函要旨:

您好: 一、 所詢著作權「定型化契約」乙節,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議,契約即可成立。惟由於著作權權能具有多樣性,其權利範圍、期間、行使方式等皆有不同,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實難瞭解如何訂立相關契約,故本局對外界提供利用著作較為常見之著作財產權授權或讓與契約範例,以供各界參考,但就特殊個案之利用情形,未必可完全適用。您可於參考之際,於實際個案中,依照自己的需求撰擬授權契約。(本局相關之著作權契約範例網頁路徑:首頁/使用與授權/契約範本) 二、 另所詢為創業貸款申請著作權質押乙節,請參考民法相關規定或向承辦創業貸款相關單位洽詢,又目前本局並無協助私人單位成立研究室之相關計畫,尚難提供任何協助。

  • 發布日期 : 98-02-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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