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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225a

令函日期: 98-02-2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225a
令函要旨: 您好!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
一、依您所檢附之照片觀之,該立體之衣服,本身非屬著作,至該衣服上所示圖樣,若具原創性者,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而將該等美術著作印在衣服上 銷售,則涉及「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如所利用者為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且無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者,自應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屬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建議您先查明該衣物上之圖樣是否業經合法授權,若來源不明,宜謹慎以對,以免觸法。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是否為著作?有無合理使用之情形及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2-2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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