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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21820號
令函日期: | 98-0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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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21820號 |
令函要旨: | 主旨:有關 貴署所詢著作權法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98年3月12日中檢輝殷97偵續484字第020599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第42條第2款:「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二、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為解散登記後,其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之效力乙節,參酌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該公司不因解散而當然消滅,倘其著作財產權尚在存續期間內,自仍應受本法之保護,其原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端視該公司於解散後依合併、分割、破產或清算之程序中有無著作財產權之承受或讓與而定其歸屬。又其著作財產存續期間屆滿前只有在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其著作財產權才會消滅,併予敘明。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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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3000 | 著作權法第30條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
01004200 | 著作權法第42條 |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國庫者。 二、 著作財產權人為法人,於其消滅後,其著作財產權依法應歸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者。 |
- 發布日期 : 98-03-18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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