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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16000800號

令函日期: 98-03-17
令函案號: 智著字第09816000800號
令函要旨: 說明:
一、復 台端98年3月8日函。

二、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又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係指: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來函所附「走上現代化之路」1書內容如係 您以口述方式將自己之思想或情感創作予以表達,具有一定之創作性,即屬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而享有著作權,出版社記者如僅忠實紀錄僅係單純之「重製」行為。惟如該書倘含有口述者及編寫者雙方表達方式,亦即雙方均參與創作,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屬共同著作,雙方均為著作人,著作權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

三、復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依 您來函所述該「走上現代化之路」1書再版事宜,係在 您同意下所為,故所詢疑義,尚非涉及著作權之侵權,而係民事債權債務關係。另所詢版稅計算之「保留量」究何所指,以及「銷售量」與「書店退書」之關係等問題,由於涉及 您與出版社間私契約之約定,建議 您逕向出版社釐清。

四、最後,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規定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如 您與天下雜誌出版社間就著作權相關事項有所爭議,建議可循上述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以解決爭議,併予敘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0 著作權法第10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01003700 著作權法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前項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第二項至前項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所為之授權,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章規定。但屬於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管理之著作,不在此限: 一、音樂著作經授權重製於電腦伴唱機者,利用人利用該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二、將原播送之著作再公開播送。 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四、著作經授權重製於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就該廣告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98-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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