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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17170號
令函日期: | 9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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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17170號 |
令函要旨: | 說明: 一、依 貴公會98年2月26日航超一字第(98)9802020號、關慶一字第(98)9802014號函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8年3月4日貿電字第09800025780號函辦理。 二、本局核驗業務自96年底採線上申辦制度以來,運作良好,核驗電子系統可24小時無休自動就海關傳送之申請人報關訊息進行單證比對,比對無誤後海關即將出口貨物予以驗放。據瞭解,本項業務申請人身分為公司、團體及少數個人等,大部分皆於正常上班時間向本局申請核驗案件,目前迄無反應調整本局上班時間之需求。 三、有關 貴公會會員反應之實例,係屬個案情況,經詳予瞭解,茲說明如下:(一)凡出口視聽著作,應先向本局申請著作權文件核驗單,俾憑向海關辦理後續通關手續,係採「先簽審後報關」原則。申請人於報關時,由海關傳送出口資料予本局,經本局比對相關核驗資料無誤後憑以驗放。比對不符時,本局核驗系統除傳送海關比對不符之訊息外,將會立即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即出口人)比對不符之細項資料,申請人並可隨時上網查詢相關訊息。故申請人如委託 貴公會會員代為辦理通關手續,務必請 貴公會會員與委託人(即申請人)保持密切聯繫,以查明比對不符之原因,避免延誤通關時效。(二)依 貴公會會員提供實例顯示,該個案比對不符之原因係申請人報關後再申請核驗單,有違「先簽審後報關」之原則,致有日期比對不符之問題發生,此係報關流程錯誤所致,為解決本個案問題,建議 貴公會會員如以「後核准」之核驗單報關,應撤銷原報單重新申請新報單,不致比對失敗致無法順利通關。 四、另經洽海關表示,出口貨物者,貨物須先進艙後報關行方能傳送報單予海關,再由海關傳送訊息予本局比對,是 貴公會建議貨未進艙前,EDI通關訊息應先與本局比對確認事宜,事屬海關權責,本局歉難表示意見。 |
- 發布日期 : 98-03-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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