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logo

:::

電子郵件980305

令函日期: 98-03-0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305
令函要旨: 有關 您的來信,回復如下: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防盜拷措施之規範不在於阻礙新科技發展及技術設備的正常使用,本局「智著字第0940011197-0號」函已說明基於科技中立原則,並非所有可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行為均受本法限制,故有關本法第80條之2第2項之適用,須符合該函所述之三款情形之一,始足當之。因此,所謂非屬該函所述三款情形之一,係指在規避防盜拷措施之外還有其他重大商業目的或用途者,惟遇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加以認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002 著作權法第80條之2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前項各款之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
  • 發布日期 : 98-03-0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6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