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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310b

令函日期: 98-03-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310b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有關貴校舉辦的文學獎活動,性質上屬於徵選比賽,由於徵選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若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則錄取之條件成立時,即發生得獎作品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得獎者即不再享有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若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係記載得使用得獎作品,則得獎者仍享有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主辦單位雖未取得著作財產權,惟主辦單位仍得依徵選辦法之規定利用得獎者的作品。
二、從您來函所示之「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內容來看,僅明示「授權」同意校方之國文科教學研究會使用得獎作品,並未約定得獎人須將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校方,因此若您得獎後,仍享有該得獎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並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校方,只是授權校方使用,事後您仍得在自己的部落格中使用,或另行參加比賽。惟因前述「著作權人授權同意書」之授權內容並不明確,而依著作權法規定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應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因此建議您可以檢視貴校之文學徵選辦法瞭解校方使用得獎作品的範圍。又另行參加比賽,該比賽辦法之規定內容是否會導致與前述競賽規定不合,提醒您注意(例如:禁止一稿二投)。
三、另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s://www1.tipo.gov.tw/)公開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專責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
  • 發布日期 : 98-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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