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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310a
令函日期: | 98-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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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310a |
令函要旨: | 一、依來函及承辦人電洽聯繫承告內容, 您想要詢問設計程式內建於互動式機器人(含RSS Reader裝置)中,透過連線至各網站下載資料後,再以程式節錄部分文字檔案並轉換為語音播出一節,可能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按以機器人內建裝置接收下載之網站資料如屬本法保護之著作,則節錄該著作涉及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至於以語音方式對公眾播出則涉及「公開口述」的行為(語文著作有此權利)。由於此等行為均屬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權能,除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鎖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有關 您進一步詢及如果僅以語音方式播出該訊息之標題及日期者,由於「標題」及「日期」非屬「著作」,將標題及日期予以公開口述之行為,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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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4400 | 著作權法第44條 |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01006500 | 著作權法第65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 發布日期 : 98-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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