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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317a

令函日期: 98-03-1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317a
令函要旨: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按舞蹈教學常播放特定之音樂為背景樂,從而涉及音樂、錄音、舞蹈等著作之利用行為。故於例行教學活動中,教授以「你是我的花朵」、「牛仔很忙」為背景樂的舞步,即涉及前述著作的公開演出,利用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但錄音著作則僅有報酬請求權,只須支付報酬即可,合先敘明。
二、又利用行為是否可主張合理使用,應視具體的利用情形而定。如特定之教學活動僅係少數同好間為了運動、健身等非營利目的所為之社交活動,既未向學員收費(包括入場費、會員費、清潔費、服務費、飲食費、器材費等與利用著作行為直接或間接相關之費用),亦未支付酬勞(包括工資、津貼、工作獎金等)予做教學之表演人,自得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至不屬特定性質之例行教學活動,如係經年累月長期利用他人之著作,從事教學,而對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不利之影響者,似難主張係屬合理使用,仍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為宜。
三、 以上意見係屬行政機關之見解,僅供參考。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證予以審認。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5500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3-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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