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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401a

令函日期: 98-04-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401a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是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此外,為使教師明暸為上課所需重製他人著作之應有基本規範,本局特別製作「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上載於本局網頁供各界參酌,該錦囊針對基本規範及合理使用比例均有建議之說明,請參閱。
二、來函問題所稱校內老師使用很多本雜誌及書籍各取某一章節影印,並合裝成一本作為他的教課書籍,並強迫所有人皆需要有,是否有違法之嫌一節,按依上述規定,學校的老師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著作,若為授課教學的目的,將他人的著作進行大量的重製,則可能損害到著作人的權益,甚至發生「市場替代」的效果,就不能認為是屬於「合理範圍內」。所述情形,校內老師使用很多本雜誌及書籍各取某一章節影印,合裝成一本作為教課書籍,並要求學生皆需要有,所涉及之重製行為,似已逾越合理使用的範圍,如未獲授權,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合理使用以及有無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4600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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