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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401b

令函日期: 98-04-0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401b
令函要旨: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所保護者僅限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本身,本法第10條之1可資參照。故「觀念」本身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自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並無禁止之理。故所詢問題(一)「星光大道」、「超級偶像」二節目,均係歌唱選拔比賽,如係源自於相同之觀念,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如係指觀念之抄襲,所為即不生抄襲著作之問題。

二、又如於具體個案中已涉及「抄襲」他人「觀念之表達」(例如:所述之企劃書之語文著作),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情事,須視具體個案情形參考著作權法之規定加以認定,法院判決有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等二要件為判斷依據,就系爭二著作間有無接觸可能,並就其相似性從「質」、「量」加以判斷是否成立「抄襲」。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 發布日期 : 98-04-0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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