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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407b

令函日期: 98-04-07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407b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教科用書編製者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及為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前述之利用人(即教科用書編製者)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依「著作權法第47條第4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支付使用報酬,因此:
(一)如所編製英語教科用書及其輔導教材CD係依據前述規定所編製者,在合理的範圍內,自得重製、改作、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音樂著作而主張合理使用,惟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一定使用報酬,毋庸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二)然所編製之教科書及其輔助教材CD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則應回歸「授權利用」原則,如未能獲得授權,建議 貴公司勿擅自使用,以免衍生侵權糾紛,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700 著作權法第47條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項規定,於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但以由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為限。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發布日期 : 98-04-0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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