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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420
令函日期: | 98-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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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980420 |
令函要旨: | 一、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證予以審認,來函所述之原創大量作詞及筆名被人頭冒充頂替一節,應訴請司法機關(法院)解決,此外,您亦可檢具事證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電子郵件帳號:[email protected]。另本部智慧財產局亦將持續加強保護著作權教育宣導工作,期能建立民眾正確著作權法制觀念。 |
- 發布日期 : 98-04-2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