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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421c

令函日期: 98-04-2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421c
令函要旨: 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組答復如下:
一、來函所述您自營的個人攝影工作室與某雜誌配合,拍攝雜誌內頁相關照片一節,縱該照片之著作財產權歸您所有,既然在您的同意下,該雜誌社所為之出版、販售,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之規定,而係單純之民事債權債務關係,宜尋求司法救濟途逕加以解決。
二、又如您與該雜誌社就著作權相關事項仍無法透過自行協商解決時,亦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俾解決爭議。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8200 著作權法第82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應設置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使用報酬率之審議。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與利用人間,對使用報酬爭議之調解。 三、著作權或製版權爭議之調解。 四、其他有關著作權審議及調解之諮詢。 前項第三款所定爭議之調解,其涉及刑事者,以告訴乃論罪之案件為限。
  • 發布日期 : 98-04-2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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