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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511

令函日期: 98-05-11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511
令函要旨: 一、 書籍重製微軟公司作業系統軟體之「安裝步驟」及「功能說明」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一節:
(一) 在電腦學習工具書中因示範微軟公司軟體之「安裝步驟」,而需重製其相關頁面時,通常會利用到該軟體的畫面,俾便閱讀者能清楚明瞭該書的教學內容,因該軟體之操作畫面(介面)部分,通常多屬通用之表格,不屬著作權保護之對象,故不生利用之問題。
(二) 另有關書籍重製微軟公司作業系統軟體之「功能說明」,如其內容僅為常見之產品說明文字,不具原創性,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對其加以利用,亦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惟如可認其具有原創性,而符合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語文著作者,自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如欲「重製」該享有著作權之「功能說明」,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自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即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
(三) 復按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則您如將該享有著作權之「功能說明」重製於教學書籍中作為參證或註釋且在合理範圍內,並註明其出處,自可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如僅係蒐集微軟公司作業系統軟體之「功能說明」,該教學書籍並無自己之創作,非屬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即不屬著作權法第52條所稱之「引用」,自無該條合理使用之適用。
(四) 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是否構成侵害?可否主張合理使用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
二、有關在書籍中使用微軟公司圖示是否符合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之「善意且合理使用」一節:
(一) 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可以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本件申請人於電腦學習工具書之封面及內頁中,使用微軟公司所有之「Windows XP」、「Microsoft IME」、「Microsoft IME 98」、「Microsoft IME 2000」、「Microsoft IME 2002」、「Microsoft IME 2003」、「Microsoft IME Vista」、「Microsoft Office 2007」等商標文字及圖示,如僅係以普通使用方式告知消費者以表示內置該商標之商品相關作業系統訊息,且非作為商標使用,自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可在侵權涉訟時,據以作為抗辯之事由。
(二) 惟特別說明,商標侵權之認定,並非屬本局商標業務範圍,係法院依相關客觀事證所為認定之事項。本局僅能就法規主管機關以及商標行政審查的觀點加以說明。至於抗辯是否有效或能否排除侵權責任,宜由司法機關依相關客觀事證加以判斷。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5-11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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