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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513

令函日期: 98-05-13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513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保護者限於「觀念之表達」,而不及於「觀念」本身,本法第10條之1可資參照,因而「觀念」本身在本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所詢「人民給機關或營利單位的建議」如果僅為一個概念,不受本法保護;然而如該建議係以文字之方式表達、具備原創性且非本法第9條所列各款情形者,即為本法第5條所稱之「語文著作」,並自著作完成時即受本法之保護。任何人欲利用該「語文著作」(即該具體之文字表達),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需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至於所詢「哪些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問題,請參考附件「什麼是智慧財產權?」之說明,另本局歷年來著作權法適用疑義之說明,歡迎蒞臨本局網站路徑:首頁/認識著作權/資料檢索/解釋資料檢索查閱。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0500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 語文著作。 二、 音樂著作。 三、 戲劇、舞蹈著作。 四、 美術著作。 五、 攝影著作。 六、 圖形著作。 七、 視聽著作。 八、 錄音著作。 九、 建築著作。 十、 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01000900 著作權法第9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01001001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5-13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 瀏覽人次 :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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