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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980515b

令函日期: 98-05-15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980515b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稱欲將所搜尋到之國內、國外網站網頁內容製成簡報,並將該簡報內容經由電子報廣為傳播一節,倘該等網頁內容係屬本法所定之著作,且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此等行為則涉及著作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除合於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情形外,均應先徵得該等網站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之。

二、復按本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引用」係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則您上述行為之「重製」(引用)、「公開傳輸」部分,可分別依本法第52條及第65條第2項之規定,主張合理使用,不致造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如非屬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者,即無上述合理使用之適用。

三、另外,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之具體事實予以審認,併予說明。

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 法條條文
01004400 著作權法第44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01005200 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01006500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發布日期 : 98-05-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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