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著字第09800031430號
令函日期: | 98-04-17 |
---|---|
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31430號 |
令函要旨: | 台端函詢著作權受侵犯如何取締訴訟等問題,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台端98年4月10日函。二、又有關函詢翻譯他人著作而涉及改作權侵害疑義,本局業於98年4月3日以智著字第09800026530號函復在案,合先敘明。三、關於您所詢侵害改作權之刑事處分及民事賠償問題,著作權法(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如下:(一)刑事方面 依據本法第92條之規定:「擅自以改作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且犯本條之罪者依本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不告不理,被害人如果不追究,國家司法機關即不處罰。復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二)民事方面 著作財產權侵害之損害賠償,依本法第88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同條第3項規定:「依第2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1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5百萬元。」至其損害賠償請求時效,依本法第89條之1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四、關於如何舉發、可否不委任律師、智慧財產法院的地址等問題,答覆如下: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如認為受有侵害,可透過訴訟、申請調解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又我國加入WTO後,著作權法保護對象擴及所有會員體人民之著作,故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亦受本法之保護,可依本法及相關法律提起訴訟。至訴訟進行事宜,非屬本局之業務範圍,請逕洽法院訴訟輔導科、民眾服務中心或相關法律顧問。另智慧財產法院地址經查為: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七號三樓、聯絡電話:(02)22726696。 |
- 發布日期 : 98-04-1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 瀏覽人次 : 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