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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16001490號
令函日期: | 98-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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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16001490號 |
令函要旨: | 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貴會之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一案,請 查照。 說明:一、貴會之衛星電視台概括授權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前經本局93年第6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及94年第1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以94年2月24日智著字第09416000830號函處分在案,處分函中並附加「於本次審查會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生效實施屆滿2年後(以本件函文送達之日依法起算),得予以檢討調整」之附款,前揭函於94年3月1日送達貴會,至96年3月1日已實施屆滿2年,故本項使用報酬率於程序上,本局得主動予以檢討調整,合先敘明。二、前揭費率業經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7年第6次及98年第2次會議審議,並於98年第6次會議決議在案,檢送經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及其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復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8年第6次會議決議,前揭費率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又本次審議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滿2年後(以本件函文送達之日依法計算),得予以檢討調整。三、前揭費率中有關「教育、宗教頻道:全年度節目製播預算的0.10﹪計算」部分,依貴會97年10月8日(97)音楚字第1352號函新增/修正之公開播送使用報酬率提請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復依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98年第6次會議決議,本項費率為:1.文化、教育公益性頻道: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處理中,將另案通知審議結果。2.政府所屬頻道(如原民台、客家台):以政府撥款預算×0.05%計算,並自98年1月1日起生效,又本次審議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滿2年後(以本件函文送達之日依法計算),得予以檢討調整。四、如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備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並檢附本處分書影本,經由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
- 發布日期 : 98-05-19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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