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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著字第09800040950號
令函日期: | 98-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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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智著字第09800040950號 |
令函要旨: | 貴處函請本局協助審認宏昇螺旋槳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具左、右車葉等2項器材「著作權」或「專利權」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一、復 貴處98年5月11日國聯採綜字第0980001502號函。二、我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10條之規定),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87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業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87年1月23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包括讓與、專屬授權及質權登記等),先予敘明。三、又本局並未辦理著作權鑑定業務,是所請審認旨揭器材是否具著作權一事,歉難辦理,尚祈 見諒。因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四、另查以宏昇螺旋槳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為查詢條件,於本局並無任何專利權之登記。 |
相關法條 | 法條名稱 | 法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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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1000 | 著作權法第10條 |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發布日期 : 98-05-27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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